「我不按指紋,給我身份證」連署書七月一日要換發新國民身份證,根據戶籍法第八條,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按捺指紋,內政部甚至將對拒按指紋者宣布舊身分證無效。這是曾為人權律師的謝院長為了政治上的「和解共生」,一次令人失望的決策。 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至少包括三項:第一項為人格權(人格發展、結婚自由、隱私權);第二項是環境權(要求擁有適合人類居住與生長環境的權利);第三項是知的權利(包括媒體自由、新聞自由、資訊流通等)。要求全民按指紋已侵犯人民隱私權,是明顯違憲的規定,「預防犯罪」或說台灣治安敗壞(台灣治安何時好過?)都不能構成正當理由,因為全民不能被當成潛在犯罪者來對待,建立指紋資料庫與防制犯罪也沒有絕對的關係,只有顢頇無能、懶惰懈怠的政府才會以為這是治安特效藥,灌輸人民似是而非的錯誤觀念。

惡法非法,依據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的理論,人民對政府的違憲行為,可以行使抵抗或不服從的權利。因此我們有權拒絕這項規定,在七月一日拒絕按指紋,並可要求立法院廢除此法律規定,在此規定廢除前,行政院應暫緩身份證全面換發的工作,提請司法院申請大法官釋憲。

全民拒按指紋運動: 台權會「我不按指紋,給我身份證」連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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