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紋錄存與破案之間的關係實在是一大迷思。日前已有多篇文章提出反對全民按捺指紋的看法,認為按捺指紋違反了憲法第廿二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本來侵犯人民基本權利就已經可以構成廢止戶籍法第八條規定的理由,但是指紋錄存與破案之間的關係之迷思,是贊成按捺指紋者的最大原因,所以本文主要從這裡分析下手。 依照警政署簡單的邏輯來看,採集到犯罪現場的指紋,再比對全民指紋庫,就能抓出兇手。從這句話來看有哪些漏洞:1.犯罪現場的指紋犯罪現場不一定會留下指紋。如瞿海原先生在五月廿一日〈我將喪失國民身分…〉文中所說:「警政署從來就沒有提出全民指紋檔建立後可以增進破案的證據。就重大刑案而言,嫌犯都不會留下指紋,一般犯罪者也都有不留指紋的習慣。」

而且,戶籍法要求按捺的是大拇指的指紋,現場留下的也不一定是拇指指紋,即使是拇指,也要祈禱清晰有效,更不用說網路犯罪、電話詐欺等根本不可能留下指紋的犯罪類型。

2.全民指紋庫所謂全民也只是十四歲以上領取身份證的國民,十四歲以下,或者境內非中華民國國民,如外國人或偷渡客等,都不在此範圍內。

因此,錄存指紋先天上就不能一網打盡。何況,如果深究犯罪發生的原因與型態,就會發現有沒有建立指紋資料庫,跟能不能預防犯罪、能不能抓到犯罪者,其實是兩回事。瞿文提到:「就以當年劉邦友案,現今的張錫銘久未被捕的情形來看,指紋顯然不是關鍵。甚至白曉燕案的破案也都不是靠指紋。」內政部與警政署一再灌輸錯誤觀念,就是為了找到解釋犯罪率高而破案率低的藉口,不去檢討到底真正的原因為何。而且只宣導建立全民指紋庫的優點,卻不指出可能帶來的弊端,是非常不負責任的作法。

全民指紋庫可能的缺點除了瞿文所說的「依指紋判斷也會有誤差,甚至指紋是可以複製偽造。同時全國指紋檔的管理只要有一點疏失就會造成嚴重犯罪誤判情形」,副總統呂秀蓮也在五月廿三日的〈強捺指紋,危險又違憲!〉文章中指出:「助長智慧型犯罪,危害全民。任何個人資料之收集都有後續被洩漏或濫用的可能性,指紋按捺及錄存尤其如此,現今犯罪技術隨著科技進步不斷翻新,指紋按捺及錄存反而可能促成智慧型犯罪的增長,本來是要用來打擊犯罪,卻可能成為『栽贓』工具,具有相當危險性,因此更要謹慎為之。」

另外,科技進步,有了指紋檔之後,很可能將來你的一天行蹤都可以被政府掌握;現在科學家也已經研發出從指紋中分離出 DNA 的技術,透露的私人訊息就更多了。像電影《千鈞一髮》裡成為保險公司拒保、企業挑選員工的歧視理由,也有可能發生在現實生活中。

其實會在犯罪現場留下指紋的案件,通常都是臨時起意、倉促為之,這樣的案件以現代先進的刑事偵察技術,不需指紋也能查出行為人,指紋只是證據之一,最重要的還是要從犯罪動機與人證物證等證據下手,光靠指紋很容易造成誤判的情形。內政部與警政署執意要執行這項對於提高破案率極為有限的作法,卻毫不提及可能造成冤獄增加的後果,人民居然也就這麼相信,這跟中國大陸口口聲聲為了國家安全限制人民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背後的邏輯其實如出一轍。認為按指紋沒什麼的想法,是更危險的,因為對自己的權利沒有警覺,就表示可能會做出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而不自覺。你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但不代表就能要求別人也同樣放棄他的權利。

行政院長謝長廷針對反對聲浪搬出「依法行政」說,要求行政院人權小組向立法院施壓提釋憲案,令人失望不解。即使是依法行政原則也有例外情形,像是「憲法明定法律亦不得侵犯的國民權利的領域、法已過時而迄未修正廢止、法定內容不明確不清楚者、顯然是惡法」等等,大可以此理由不依法行政,毫無抗辯就妥協的作法實在不能令人信服。

贊成錄存指紋者以維護治安當作理由,這不合乎比例原則(der Grundsatz der Verhaeltnismaessigkeit in Weiteren Sinne, The concept of proportionality),以少數犯罪者犧牲全體的權益是過當的。如果一個人沒有犯罪,那麼他的指紋就對刑事偵察沒有任何幫助,他不按捺指紋並沒有侵犯到任何人的權利,所以他有權拒絕。「每個人都有可能犯罪」這句話在邏輯上是成立的,但別忘了另一句話也同樣成立:「每個人都有可能一生從不犯罪」,而且證諸經驗事實,後者的比例遠大於前者。

犯罪行為背後有非常複雜的心理與社會成因,絕不可能依靠建立指紋庫這麼簡單的方法,就能減低犯罪率與增加破案率,這種速食式手段不但不能治本,連治標都極為有限。與其勞民傷財、有圖利指紋辨識器廠商之虞、侵犯全體人民的權利,不如想想台灣社會到底出了哪些問題,使得從未犯罪的人不得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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