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基本大法,十年來六次修憲,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對修憲的內容,都沒有事先在朝野政黨內部進行廣泛與深入的探討:執政黨與政府也從未設立一個超然、專業及較有充分時間研議的修憲諮詢機構。所以歷次的修憲,都是為了短暫與現實的政治目的而進行。一旦目的達成,修憲的條文即可棄之如敝屣。憲法既為「萬法之法」,本身應該理想性與道德性超過功利性,一旦憲法淪為政治服務,使憲法的條文成為「功利憲法」(utilitarian constitution),憲法的尊嚴便斯文掃地。無怪乎,十年六度的修憲,外界頗有「為政治鬥爭鋪路」或是「為權力的重組提供合憲性的基礎」……的傳聞。對這甫才擺脫歷經五十年緊急體制桎梏的我國憲法生命,無疑又是一個不幸的十年。(陳新民《1990-2000年台灣修憲紀實,十年憲政發展之見證》)
……這個喪失精神與理性的「法」是否還能被稱為「法」,作者委婉地暗諷我們離法治國家還有一段距離,法律還未脫離政治奴僕的權力依賴關係,法律實踐的自主性只是一種理想假設。國內另一位法理學者顏厥安研究同一課題範疇的憲政法理學論文集《憲邦異式》(2005年6月出版)……傳遞一個相當令人困惑的悲觀信息——相當《白鯨記》式——憲法其實早已死亡只剩殘骸,修憲/釋憲的行為其實都只是虛擬的巨靈哀悼工作:「……在我們身處的這個『地方』,台灣——要堅持稱為中華民國亦無妨——早就沒有憲法了。或者更正確的說她從來沒有過。」

憲法,作為所有法律的源頭與基礎,如果它真的不存在,只留下殘餘骸骨,邏輯地,所有建築在其上的法律、司法體系必然隨之崩解。終極地,整個社會、人民就會不自主地走向國家解體死亡的命運,實現盧梭在《社約論》所論的國家終結命運。

……而當國家解體死亡的時候,政府逸出其自律權限轉變為無政府狀態,培育出暴君-專權者(tyrant-usurper)和專制霸君(despote)。盧梭區別定義兩者的不同特徵,預言了隨後法國大革命悲劇和二十世紀的極權法西斯主義災難。

陳傳興著,《道德不能罷免》,頁 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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