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後天將作成釋字第603號解釋,宣告戶籍法第8條規定的請領換發新版身分證須按捺指紋,否則不予發給的規定違憲。

依據大法官解釋,內政部原訂7月1日起的全民換發新版身分證作業,可繼續辦理,只不過不得強制按捺指紋,即不得以按捺指紋為換發身分證條件。

而行政院除須修正戶籍法違憲規定,如認現存的役男指紋及刑事局為治安考慮建檔的924萬筆指紋有留存之必要,必須另立專法或訂定更周密防止洩漏的管理規定。

捺指紋換身分證是否侵害人權?戶籍法相關規定是否逾越比例原則?引發正反不同意見及違憲疑義。大法官以事關人民權益重大且有急迫性,先於6月10日作成暫時處分,暫時凍結戶籍法第8條第2、3項之適用。並兩度召開說明會及釋憲言詞辯論後,決定後天下午作成解釋。

據了解,大法官採納三位釋憲鑑定人黃昭元、徐正戎、李建良的主張,認為內政部以戶籍法第8條規定強制全民按指紋領身分證,並欲建立指紋資料庫的做法違憲。內政部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作為指紋可用在個案犯罪偵防的根據,也是不適當的。

由於有近8成民眾贊成請領身分證時捺指紋,刑事局也提出數據,台灣每年刑案約50萬至55萬件,去年在案發現場取得指紋的案件為1萬4000多件;比對出3677名涉嫌人,占指紋送鑑案件的25.72%。包括白曉燕案、北市議員陳進棋命案、立委陳學聖遭強盜案等,都是靠指紋比對出嫌犯而破案,因此建立指紋資料庫的民意支持度甚高。

大法官認為,指紋之留存建檔,須有法律明確授權,與治安考慮為目的之指紋建檔,其立法目的與執行、管理,須有周密設計,並符合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並與戶籍法脫鉤,不可便宜、粗糙行事。

記者陳永富/台北報導

【2005/09/2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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